(2015)茂南法执字第106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黄思华与凌增艳,陈小凤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划拨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思华,凌增艳,陈小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南法执字第1062-1号申请执行人黄思华。被执行人凌增艳。被执行人陈小凤。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茂南法民一初字第48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0月15日向被执行人凌增艳、陈小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凌增艳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偿还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每2%计算)给申请执行人黄思华,并承担诉讼费525元,执行费658元,被执行人陈小凤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陈小凤名下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小凤的存款7118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水洋审判员 颜 辉审判员 朱雅贤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日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