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坊法执字第18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刘锡军与王经龙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坊法执字第182-3号申请执行人刘锡军,农民。被执行人王经龙,潍坊鼎润润滑油有限公司总经理。刘锡军诉王经龙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坊黄民初字第28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其履行(2013)坊黄民初字第28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经龙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坊子黄旗堡分理处62×××13帐户上的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魏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