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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5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林秀芳诉林富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秀芳,林富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531号申请执行人林秀芳,女,1965年2月20日生,满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铁锋区。被执行人林富安,男,1958年1月8日生,齐翔建工集团城市房屋开发公司职工,住齐齐哈市铁锋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龙民初字第384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林富安应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协助申请人林秀芳办理齐齐哈尔市龙沙区红星小区38号楼1单元204室房产的产权证照。该房屋系留下的遗产,被执行人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齐齐哈尔市龙沙区红星小区38号楼1单元204室房产所有权人变更为申请执行人林秀芳。审判员  陈志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云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