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安新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杨小辉、占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241号申请执行人安新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晓建,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杨小辉,农民。被执行人占祥,农民。安新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杨小辉、杨占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5)安民初字第3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于2015年9月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本院认为该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安民初字第32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英辉审判员 张志民审判员 韩铁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