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51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孙连国与毛恩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连国,毛恩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5121号原告:孙连国,无业。委托代理人:宋春岳,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毛恩洲,个体。原告孙连国与被告毛恩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孙连国于2015年10月27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毛恩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连国撤回对被告毛恩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孙连国承担。审判员 闫广练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韩明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