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支民初字第002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陈莉与顾晓峰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莉,顾晓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熟支民初字第00215号原告陈莉。委托代理人叶志文,常熟市董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顾晓峰。原告陈莉诉被告顾晓峰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莉及其委托代理人叶志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顾晓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莉诉称:2013年2月7日,被告顾晓峰向周一明借款20万元,该借款由原告以其房屋进行了抵押担保。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归还借款,原告承担担保责任,代为归还了借款20万元。现要求被告支付该代偿款20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顾晓峰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6日,被告顾晓峰向周一明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至2014年2月5日止。该借款由原告以其位于常熟市常福新村一区2幢403室房屋作为抵押并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被告顾晓峰未能归还借款,2015年2月10日,原告代为归还了借款本金人民币20万元以注销房屋抵押登记。现原告诉讼来院要求被告归还代偿款。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还款协议书、汇款凭证、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陈莉为被告顾晓峰向他人借款提供担保后代为偿还借款人民币20万元,有其提交的还款协议及汇款凭证为证,事实清楚,本院予以认定。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故现原告陈莉要求被告顾晓峰归还代偿款20万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顾晓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顾晓峰归还原告陈莉代偿款人民币2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账号1079)。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人民币4900元,由被告顾晓峰承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并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账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焦林生审 判 员 顾 勇人民陪审员 张仁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顾逸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