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胜民初字第15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李勇诉雷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勇,雷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武胜民初字第1593号原告李勇,男,生于1971年5月22日,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可平,武胜县飞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雷林,男,生于1976年12月17日,汉族。原告李勇诉被告雷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玲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杨洪斌、人民陪审员李良平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勇的委托代理人王可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雷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勇诉称,2011年下半年,原告到被告在东北承建的工地上务工。工程完工后,因被告资金困难未结算工资。2013年上半年,原告又到被告在福州承建的工地做工,工程完工后,因被告资金困难仍未结算工资。2014年2月5日,原、被告双方对原告的工资进行结算。经结算,原告在东北工地的工资为65000元、福州工地的工资为49300元,被告于当日向原告出具了两张工资欠条。欠款后,被告雷林一直支付欠款,原告多次催款无果。现特诉讼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雷林归还欠款及利息。被告雷林辩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下半年,原告李勇到被告雷林在东北承建的高压输变电线路工地上从事线路组塔与放线工作。工程完工后,因被告雷林资金困难未向原告李勇结算工资。2013年上半年,原告李勇又到被告雷林在福州承建的输变电线路抢修工程做工。工程完工后,被告雷林因资金困难仍未结算工资。2014年2月5日,原、被告双方对原告李勇的工资进行结算。经结算,原告李勇在东北工地的工资为65000元、福州工地的工资为49300元,被告雷林于当日向原告李勇出具了两张工资欠条,第一张欠条载明:“今欠李勇工资65000元(东北工地)。”第二张欠条载明:“今欠李勇工资49300元(福州工地)。”欠款后,原告李勇多次要求被告雷林支付欠款,被告雷林至今未支付。2015年7月8日,原告李勇诉讼来院,要求被告雷林支付欠款,放弃要求被告雷林给付利息。以上事实,有原告李勇的陈述、当事人身份信息、欠条原件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雷林欠原告李勇工资114300元,至今未付,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雷林应及时给付,故原告李勇要求被告雷林及时支付拖欠的工资款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原告李勇自愿放弃要求被告雷林给付利息,本院予以认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雷林支付原告李勇工资欠款114300元。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给付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2586元,由被告雷林负担(案件受理费原告李勇已垫付,待裁判文书生效后由被告雷林直接支付给原告李勇)。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张 玲审 判 员 杨洪斌人民陪审员 李良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段凯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