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华民初字第50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何晶与何友先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晶,何先友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华民初字第5012号原告何晶。委托代理人谢凤明。委托代理人何斌,律师。被告何先友。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晶与被告何先友房屋所有权确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晶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50元,由原告何晶承担。审判员 杨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