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申字第5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李丽华与刘春华共有物分割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丽华,刘春华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申字第55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丽华。委托代理人:刘贤才,辽宁海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春华。委托代理人:姜冰,辽宁北方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李丽华因与被申请人刘春华共有物权分割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大民一终字第16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丽华申请再审称:(2014)大民一终字第1644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且适用法律错误。生效判决并未查明双方共同生活期间买彩票中奖的事实,没有查明中奖号码是双方共同选定的,中奖彩票是手工投注选号,不是电脑随机投注选号。我与刘春华共同前往彩票站进行登记并领取奖金,该奖金系家庭共同共有财产的体现,奖金存入刘春华账户只不过系由刘春华保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申请撤销(2014)大民一终字第1644号民事判决,对本案进行再审。刘春华提交意见称:(2014)大民一终字第1644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不同意李丽华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李丽华虽申请再审称其与刘春华共同选号,共同购买中奖彩票,案涉奖金应系家庭共同财产,但其未能对其主张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2014)大民一终字第1644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并无不当。李丽华的再审申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李丽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丽华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 欢审判员 李淑红审判员 金秀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梦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