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执恢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石泉县顺达摩托车行与吴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恢字第00005号申请执行人石泉县顺达摩托车行负责人:卢宗安。被执行人吴军。本院在执行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2013)石民初字第00063号石泉县顺达摩托车行与吴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石泉县顺达摩托车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石民初字第0006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吴军给付下欠购车款4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2015)石执恢字第0000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焦 军执行员 王小兵执行员 刘 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钟家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