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皋民一初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魏周文与魏周明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皋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皋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周文,魏周明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民一初字第235号原告魏周文,男,196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皋兰县什川镇南庄村农民,住该村24号。被告魏周明,男,现年60岁,汉族,皋兰县什川镇南庄村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受理原告魏周文与被告魏周明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周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方立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