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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法民初字第071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重庆森蕾食品有限公司与韩勇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森蕾食品有限公司,韩勇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7117号原告:重庆森蕾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油溪镇石羊村店子口村民小组,组织机构代码79587517-6。法定代表人:刘学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甘朝琴,重庆伟豪(江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韩勇,男,汉族,1980年7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刘国栋,重庆市江津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森蕾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韩勇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森蕾食品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预缴案件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缴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四)项、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余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