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民初字第28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黄初荣、黄红云、黄柱云与洪德书、洪德军、洪志勇、敖竹林物权保护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民初字第2811号原告黄初荣,男,1967年9月1日生。原告黄红云,男,1977年12月21日生。原告黄柱云,男,1981年8月28日生。系被告黄红云之弟。委托代理人方斌,曲靖市麒麟区潇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洪德书,男,1951年10月14日生。被告洪德军,男,1963年3月11日生。被告洪智勇,男,1979年11月26日生。被告敖竹林,女,1958年7月9日生。委托代理人洪志华,男,1979年8月14日生。系被告敖竹林之子。原告黄初荣、黄红云、黄柱云与被告洪德书、洪德军、洪志勇、敖竹林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9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初荣、黄红云、黄柱云及其委托代理人方斌、被告洪德书、洪德军、洪志勇、敖竹林及其委托代理人洪志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初荣、黄红云、黄柱云诉称,原被告双方系同村住人。原告方在本村“黄姓坟山”上有近400年历史的坟地。1995年起四被告在原告家坟山内开垦种地,经村委会组织调查处理确定权属和四至后,四被告仍继续耕种。现要求四被告排除在坟地上耕种的玉米,停止对坟地使用权的侵害。被告洪德书、敖竹林、洪德军、洪志勇辩称,原告所诉的“黄姓坟山”与“洪姓坟山”是相邻的,两姓坟山与地埂为界,被告现在所耕种土地的下埂是黄姓坟山,上埂是洪姓坟山。原告所说的“黄姓坟山”是在洪家住房的后面。“小片地”是被告洪德书父亲洪成相1978年开挖的,原告对“小片���”土地没有管理使用权,村委会组织调解时双方没有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未在调解协议上签字。被告是在自己的土地上耕种玉米,并没有侵占原告的坟山。本院认为,本案所要解决的是原被告争议土地的使用权属问题,只有在土地权属明确的前提下,才能解决是否存在土地侵权的问题。双方对各自管理使用土地的四至、面积均未提交有效的权证予以证明,故该土地的使用权属尚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的规定,该案不属人民法院立案审理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初荣、黄红云、黄柱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给予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晏祥斌代理审判员 李 玲人民陪审员 张光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耿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