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泉民初字第42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四川欣兴金属门窗有限公司与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四川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师范大学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欣兴金属门窗有限公司,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师范大学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泉民初字第4229号原告四川欣兴金属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郫县现代工业港(南区)。法定代表人刘堃,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游佳,四川达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晓玲,系公司员工。被告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长沙市。法定代表人陈光乐,董事长。第三人四川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蓬溪县。法定代表人杨全华,董事长。第三人四川师范大学,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丁任重,校长。原告四川欣兴金属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四川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师范大学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原告四川欣兴金属门窗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欣兴金属门窗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欣兴金属门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26元,由原告四川欣兴金属门窗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小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钟 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