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执字第216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阎基江与王学洪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阎基江,王学洪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荣执字第2161-2号申请执行人阎基江。被执行人王学洪。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荣成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5日作出的(2012)荣成民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18日向被执行人王学洪发出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学洪房权证号为20××52的楼房一栋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林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