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涟执恢字第0004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江苏涟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查保祥、张树芹等企业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涟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查保祥,张树芹,陆学军,淮安华发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涟执恢字第00047-4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涟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江苏涟水农村合作银行,下称涟水农商行)。法定代表人程明飞,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查保祥。被执行人张树芹。被执行人陆学军。被执行人淮安华发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下称华发运输公司),住所地在涟水县经济开发区军民居委会朱庄组。申请执行人涟水农商行与查保祥、张树芹、陆学军及华发运输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1)涟商初字第5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查保祥、张树芹应在判决生效后立即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44909.5元及相关利息;陆学军负连带还款责任,华发运输公司以其抵押的车辆拍卖价款偿还。案件受理费3200元减半收取,由查保祥、张树芹负担。因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本院于2012年9月6日立案受理。后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于2014年9月17日终结当次执行程序。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恢复执行。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华发运输公司名下的抵押车辆进行了评估拍卖,因无人竞卖而流拍。申请执行人以评估价格122208元接受拍卖车辆抵债。同时查明,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除已处置的抵押车辆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涟商初字第53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 磊执行员 薛玉春执行员 郭文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 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