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镜民二初字第014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芜湖锦华荣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武汉东冶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温林、曹���松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锦华荣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武汉东冶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温林,曹劲松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镜民二初字第01460号原告:芜湖锦华荣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程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倪俊,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朝晖,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东冶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法定代表人:温林,董事长。被告:温林,女,1971年6月24日出生被告:曹劲松,男,1968年8月1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锦华荣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东冶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温林、曹劲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保全三被告所有的110万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芜湖锦华荣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温林所有的以下财产予以查封、冻结:对被告温林所有的位于武汉市青山区绿景苑的房产(保全范围在15万元以内)予以查封,位于武汉市江汉区解放大道的房产(保全范围在34万元以内)予以冻结,位于武汉市徐东大街20号福星惠兴誉国际城的房产(保全范围在33万元以内)予以查封,位于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20号福星惠兴誉国际城的房产(保全范围在28万元以内)予以查封;二、对以下担保财产予以查封、冻结:对芜湖锦华荣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艺江南的房产在110万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永鑫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傅玲莉提示:需要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