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诸皇民初字第5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安丰仁与崔茂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丰仁,崔茂全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皇民初字第517号原告安丰仁。被告崔茂全。本院受理原告安丰仁与被告崔茂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3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3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文佼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玉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