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71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素玲与姚瑞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7146号原告张某,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被告姚某,户籍住址河南省南乐县,现住址深圳市福田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张某诉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蔡 奕 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珊谦(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