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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71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素玲与姚瑞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7146号原告张某,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被告姚某,户籍住址河南省南乐县,现住址深圳市福田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张某诉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蔡  奕  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珊谦(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