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商初字第6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山东宏马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淄博朝成轻钢结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商初字第67-1号原告:山东宏马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山区博沂路石炭坞*号。法定代表人:马宗祥,董事长。被告:淄博朝成轻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周村区正阳路北首。法定代表人:王丽华,经理。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山东宏马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淄博朝成轻钢结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刘艳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焦 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