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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康执字第7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陈玉堂与沈阳参天科贸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康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玉堂,沈阳参天科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康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康执字第722号申请执行人:陈玉堂,男,194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被执行人:沈阳参天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法定代表人:李德江,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陈玉堂申请执行沈阳参天科贸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经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康平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康民初字第10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国祚审判员  张树光审判员  范 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罗 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