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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鲁民提字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山东栋梁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西北电力建设第三工程公司、重庆市力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西北电力建设第三工程公司,山东栋梁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重庆市力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北电力建设第三工程公司魏桥电厂项目经理部,重庆市力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魏桥电厂项目经理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提字第50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西北电力建设第三工程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振兴路*号。法定代表人:纪小琪,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迎朝,陕西宇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栋梁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邹平县黛溪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李跃,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力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相府路**号*栋*楼。法定代表人:李友代,董事长。原审被告:西北电力建设第三工程公司魏桥电厂项目经理部。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振兴路*号。负责人:杨义文,经理。原审被告:重庆市力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魏桥电厂项目经理部。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相府路**号*栋*楼。再审申请人西北电力建设第三工程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山东栋梁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重庆市力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西北电力建设第三工程公司魏桥电厂项目经理部、重庆市力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魏桥电厂项目经理部承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滨中商终字第4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西北电力建设第三工程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徐兴军代理审判员  孔祥雨代理审判员  李莉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丁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