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执字第5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江源区支行与被执行人刘风平、姜伟、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风平、姜伟、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执字第563号申请执行中国邮政储蓄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江源区支行被执行人刘风平、姜伟、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江源区支行与被执行人刘风平、姜伟、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31日作出(2015)江民二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中,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江执字第63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起华审判员 李晓雷审判员 孙增年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程 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