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旌民保字第5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德阳市旌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王道菊、李奇、黄腾飞借款合同纠纷 一审 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德阳市旌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道菊,李奇,黄腾飞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旌民保字第566号申请人德阳市旌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长江西路一段***号。法定代表人许兵委托代理人阳运斌委托代理人彭静梅被申请人王道菊被申请人李奇被申请人黄腾飞申请人德阳市旌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王道菊、李奇、黄腾飞银行存款7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德阳市旌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已向本院提供相应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德阳市旌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道菊、李奇、黄腾飞银行存款7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德阳市旌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肖忠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郝丽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