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康民初字第16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薛洪亮诉张晓杰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洪亮,张晓杰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康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康民初字第1602号原告:薛洪亮,男,1974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康平县。委托代理人:费明一,辽宁兴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晓杰,女,197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康平县。委托代理人:张艳芬,辽宁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薛洪亮与被告张晓杰共有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蒋娇艳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李艳杰、人民陪审员秦聪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5年8月26日、2015年9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薛洪亮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洪亮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洪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薛洪亮负担。审 判 长 蒋娇艳代理审判员 李艳杰人民陪审员 秦 聪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