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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汉中民一终字第006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聂丽与李昌奎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聂丽,李昌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汉中民一终字第0063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聂丽,女,汉族,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昌奎,男,汉族,农民。上诉人聂丽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003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原告聂丽与被告李昌奎于2010年5月经人介绍谈婚,同年11月25日登记结婚,男到女家。2011年5月19日,婚生一子聂敦阳。婚后初期原告聂丽在家带孩子,被告李昌奎外出打工,2013年农历正月,双方共同外出打工,打工期间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致夫妻感情不睦后,回家短暂居住生活。后双方又再次外出打工,期间,仍为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原告聂丽遂于2010年10月回老家居住,双方分居至今。2014年2月,原告聂丽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李昌奎离婚,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各自在外地打工,没有联系,2015年元月,原告聂丽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李昌奎离婚。在诉讼中,被告李昌奎认为自己尽到了家庭义务,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不同意离婚。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子,婚后建立了应有的夫妻感情。近年来虽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分居生活,双方均负有一定的责任,现孩子尚幼,需父母双方共同照料,且被告李昌奎亦有和好诚意,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多理解、交流,夫妻仍有和好之希望,其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不准原告聂丽与被告李昌奎离婚。上诉人聂丽上诉称,诉讼双方婚姻基础薄弱,结婚草率,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准予双方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是清楚、正确的,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聂丽与被上诉人李昌奎自愿登记结婚,并共同育有一子,共同生活期间虽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但只要双方互相包容、体谅、互相关心、加强交流和沟通,改变目前互不理睬之现状仍有和好之可能,且被上诉人李昌奎目前仍有和好之愿望,其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故对上诉人聂丽的上诉���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上诉人聂丽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朝晖代理审判员  张 杪代理审判员  丁腾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