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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10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原告永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史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史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028号原告永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彭越,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博,男,系该联社员工。被告史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永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史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永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永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0元,减半收取315元,由原告永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左爱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 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