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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豫来民初字第005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宿豫来民初字第00571号原告张某甲,居民。委托代理人陈文静,宿迁市宿城区河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居民。委托代理人潘加甫,宿迁市宿豫区侍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张某甲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张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文静、被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潘加甫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甲诉称:我和被告于2012年1月份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同年5月1日举行结婚仪式,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张某乙。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双方性格、爱好等方面合不来,且被告不能尊重我的父母,有辱骂、逼迫两老人搬离共同住所��经常要求和我离婚的行为,我考虑孩子尚小一再忍让。2015年3月27日,我在熟睡时被告居然用菜刀将我砍伤,经派出所处理,我在被告同意签订离婚协议及要求下向被告出具了谅解书,现被告以在派出所签订的协议太过笼统,要求重新签订协议后再办理离婚手续。现我不想和被告再纠缠下去,请求法院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张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育费600元;3、共同债权20000元由双方依法享有;4、被告给付原告精神抚慰金10000元。在诉讼过程中,被告陈某于××××年××月××日生一子张某丙(未取名),原告将其诉讼请求第二项变更为:长子张某乙由原告抚养、次子张某丙由被告抚养。被告陈某辩称:夫妻感情很好,且我于××××年××月××日刚生次子,现在正处于哺乳期,不同意离婚。关于2015年3月27日我和原告发生冲突,是因为原���逼我去做引产手术而引起的,原告脖子受伤也是属于误伤,我也不是故意的。经本院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同年5月1日举行结婚仪式,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张某乙,××××年××月××日生育次子张某丙。2015年3月27日,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冲突致原告脖颈受伤,2015年9月29日,被告到原告处与原告父母发生冲突,上述两次冲突经报警由派出所处理化解。现原告以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被告不尊重原告父母等原因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一份,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幸福路派出所出警说明两份,原告受伤图片及住院记录,调解协议书一份,原、被告庭审陈述等证据附录在卷。本院认为,婚姻以感情为基础,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本案中,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结婚至今已有三年,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且双方婚后已生育两子,长子现年仅两周岁,次子现为2个月的婴儿,两子年岁均尚小,需要原、被告双方共同努力抚养。原告以双方婚后性格不合、被告不尊重其父母、被告致其受伤等原因主张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上述原因并不能充分证明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本院对夫妻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希望原、被告双方能互谅互让、多进行沟通交流,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为家庭负起责任,理性地解决双方之间的矛盾。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陈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海港代理审判员  王守东代理审判员  张 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先宇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