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枞执字第0076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贾普生、黄红满与黄红满、王小玲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普生,黄红满,王小玲,安徽宏达投资有限公司,枞阳县绿油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安徽宏城置业有限公司,章泽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枞执字第00767-1号申请执行人:贾普生,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黄红满,农民。被执行人:王小玲,女,汉族,农民,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官埠桥镇官桥村胡湾组33号。系黄红满之妻。被执行人:安徽宏达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泽达,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枞阳县绿油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红满,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宏城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泽达,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章泽达,农民。申请人贾普生与被执行人黄红满、王小玲、安徽宏达投资有限公司、枞阳县绿油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安徽宏城置业有限公司、章泽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还款的调解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上述六位被执行人已经按照本院(2015)枞民一初字第00575号民事调解书,履行完毕2015年8月前的金钱给付内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2015)枞民一初字第00575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中2015年6月至8月金钱给付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丽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章胜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