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执字第17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四川绵阳富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应建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绵阳富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建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涪执字第1744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绵阳富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址:绵阳市,法定代表人:唐盛云,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应建新,男,汉族,生于1966年8月2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本院受理四川绵阳富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2014)涪民初字第94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绝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应建新的财产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详见协助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礼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许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