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15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6
案件名称
杨秀芳与潘银山、姜明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秀芳,潘银山,姜明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581号原告:杨秀芳,女,1967年10月1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1919671010122X,汉族,住东台市。委托代理人:杨少斌,男,1967年3月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19196703083019,汉族,住东台市。被告:潘银山,男,1963年5月3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19196305317713,汉族,住东台市。被告:姜明明,男,1987年9月2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8119870920099X,汉族,住东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秀芳与被告潘银山、姜明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秀芳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潘银山、姜明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秀芳撤回对被告潘银山、姜明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秀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贺慧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吕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