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弋民一初字第012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章程与胡兰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弋民一初字第01242号原告:章程,男,1985年11月11日出生,29岁,汉族,住芜湖市镜湖区。被告:胡兰兰,女,1990年6月18日出生,25岁,汉族,住芜湖市弋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章程诉被告胡兰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以该案已经协调好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5)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0元,由原告章程承担。审判员  方向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新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