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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执字第0038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巩红霞与咸阳龙门鱼府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巩红霞,咸阳龙门鱼府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秦执字第00387-2号申请执行人巩红霞。被执行人咸阳龙门鱼府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渭阳中路国润翠湖一期1栋1-3楼1-1号。法定代表人池军义,该公司执行董事。巩红霞与咸阳龙门鱼府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秦民初字第022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判令: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由咸阳龙门鱼府餐饮有限公司支付巩红霞货款人民币21093元及利息540元(自2014年10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27元,由咸阳龙门鱼府餐饮有限公司承担。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秦执字第00387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养荣审判员  刘 江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军战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