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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于民三初字第10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刘洋与被告辽宁金帝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洋,辽宁金帝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民三初字第1026号原告:刘洋,男,1977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委托代理人:王建华,系辽宁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辽宁金帝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法定代表人:李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潘洪伟,男,197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法律顾问,住沈阳市和平区。委托代理人:李崇健,男,198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法律顾问,住沈阳市和平区。原告刘洋诉被告辽宁金帝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其诉讼请求,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其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4600元,减半收取273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肇一畅审 判 员  王洪达人民陪审员  史晓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雪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