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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邻水民初字第21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肖朝海诉李培琴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邻水民初字第2182号原告肖某某,男,汉族,生于1986年1月24日,初中文化,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陈勇霖,邻水县鼎屏义正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李某某,女,汉族,生于1993年2月9日,初中文化,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何炳凡,四川顿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某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原告肖某某自愿承担。审判员  戚祥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段善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