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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71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厦门海翼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高云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海翼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高云龙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7157号原告厦门海翼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668号海翼大厦B座26层2606。法定代表人王建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万辉,福建东方格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云龙,男,1977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原告厦门海翼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高云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且关涉其他系列案件的审理,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戴卫真代理审判员  徐文聪人民陪审员  陈慧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孟晓媚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