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刑终字第7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杨斌非法持有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斌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刑终字第714号原公诉机关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斌,男,1977年1月10日出生于四川省汶川县,藏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理县。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1月7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都江堰市看守所。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于二O一五年六月十一日作出(2015)都江刑初字第20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原审被告人杨斌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斌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斌撤回上诉。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2015)都江刑初字第20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于 忠代理审判员 傅 超代理审判员 查 理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肖苗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