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子洲执字第003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艾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子洲执字第00341号申请执行人高某某,女,1969年8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子洲双湖峪镇双湖峪村。被执行人艾某,女,1962年12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子洲县汽车站家属楼3单元302室。本院在执行高某某与艾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子洲民初字第0012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艾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由艾某偿还高某某贷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和贷款本金15000及利息,月利率均为15‰,其中60000元本金的利息从2013年3月1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15000元本金的利息从2013年4月14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负担执行费10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艾某自愿于2016年4月27日前付给高某某所有贷款本息,安某某自愿作为执行担保人,保证艾某于2016年4月27日前还清所欠高某某所有款项,否则安某某自愿用其工资作为担保,直至全部款项还完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子洲民初字第0012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人可恢复原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胜云审判员  姬文戈审判员  段 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锦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