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宿埇民执字第0083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陈成康与胡泼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成康,胡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宿埇民执字第00838-2号申请执行人:陈成康,男。被执行人:胡泼,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3年12月5日作出(2013)宿埇民一初字第055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3月31日向被执行人胡泼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胡泼五日内按照本院生效法律文书向申请执行人陈成康履行XXXXXX元,但被执行人胡泼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胡泼在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应发工资为XXXX元,实发工资收入为XXXX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扣留被执行人胡泼在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十六个月的工资收入人民币XXXXX元予以扣划至申请人陈成康在中国农业银行股���有限公司宿州城中支持有的银行借记卡账号为:62×××14账户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 强审 判 员 杨 浩人民陪审员 王艳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