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郧西民初字第015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郑少友与张庆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少友,张庆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郧西民初字第01595号原告郑少友,男,生于1975年9月21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畜牧局职工。被告张庆丰,男,生于1982年9月13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少友诉被告张庆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少友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少友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少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由原告郑少友负担。审判员 李裕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林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