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刑终字第005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罗某犯妨害公务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某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终字第00551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某,重庆**药业有限公司仓库发货员。2015年3月29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监视居住,7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罗某犯妨害公务罪一案,于2015年7月13日作出(2015)南法刑初字第00722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罗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原审被告人罗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派检察员张红专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罗某到庭参加诉讼。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罗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上诉人罗某要求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罗某撤回上诉。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15)南法刑初字第0072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莉代理审判员 赵 甫代理审判员 张江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艺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