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余民初字第35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杭州远东宾馆有限公司与杭州捷恩服饰有限公司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远东宾馆有限公司,杭州捷恩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旅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民初字第3570号原告:杭州远东宾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翁跃庚。委托代理人:朱海成、江优莉。被告:杭州捷恩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保杰。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远东宾馆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捷恩服饰有限公司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远东宾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远东宾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丁伟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施琳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