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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中法刑执字第21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罪犯刘显明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显明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中法刑执字第2125号罪犯刘显明,男,1977年3月9日出生,汉族,现在四川省川中监狱九监区服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7月3日,作出(2003)成少刑��字第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显明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19日以(2003)川刑终字第94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年7月3日(2003)成少刑初字第16号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刘显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判决。死缓期间因无故意犯罪,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18日以(2006)川刑执字第832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20日以(2009)川刑执字第482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本院于2011年12月3日以(2011)南中法刑执字第2213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于2014年5月23日以(2014)南中法刑执字第1001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执行机关川中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10月2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显明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从2014年4月至2015年8月累计获得定量考核积分为101分,月平均5.9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学习成绩通知单、日考核记载表、加(扣)分审批表、考核积分统计台帐、监区民警集体评议笔录、监狱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刘显明确有悔���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显明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23年6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胥雪梅审判员  黄河银审判员  鲜代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