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容执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陈立伟与钟平、朱永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立伟,钟平,朱永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容执字第325号申请执行人陈立伟,男,汉族,1968年9月7日出生,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容县。被执行人钟平,男,汉族,1964年3月10日生,现住容县容州镇城南大道***号。公民身份证号:452525196403100055被执行人朱永清,女,汉族,1964年8月15日生,现住容县容州镇城南大道***号。公民身份证号:452731196408156048申请执行人陈立伟与被执行人钟平、朱永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容民初字第10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钟平、朱永清应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79000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65元,申请执行费1085元,陈立伟的律师费3000元。申请执行人陈立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钟平、朱永清至今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的财产已被另案处理,除此之外,也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作出的(2015)容民初字第102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永光代理审判员 林广超代理审判员 李佳桂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谭 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