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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铁执字第86-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唐淑梅与张淑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淑梅,张淑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铁执字第86-15号申请执行人唐淑梅,女,1954年4月2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被执行人张淑艳,女,1952年出生,汉族,退休职工。申请执行人唐淑梅与被执行人张淑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铁力市人民法院(2011)铁民初字第58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淑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淑艳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张淑艳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支行账户内的存款,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艳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宋 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