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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旧民初字第022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原告武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旧民初字第02264号原告:武某,男。被告:张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所做的一种处分,该处分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田元元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邵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