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字第77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邓春仙与沈上广、林荷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春仙,沈上广,林荷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775-1号申请执行人邓春仙,住武夷山市。被执行人沈上广,住武夷山市。被执行人林荷花,住武夷山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沈上广、林荷花偿还借款,但被执行人沈上广、林荷花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沈上广、林荷花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应于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沈上广、林荷花所有的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坤明审判员 王 珂审判员 祝金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军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