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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一初字第5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高书刚与贾洪吉、东营市明润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524号原告:高书刚。被告:贾洪吉。被告:东营市明润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丁庄镇小官庄村。法定代表人许学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书刚与被告贾洪吉、东营市明润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书刚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要求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其权利所作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书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书刚负担。审判员  朱景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国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