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执字第0057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童家群与缪志玉、郝雪东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童家群,缪志玉,郝雪东,张景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0575-1号申请执行人:童家群,女,1985年7月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缪志玉,女,1976年2月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凤台县。被执行人:郝雪东(曾用名胡晓东),男,汉族,1978年3月生,个体工商户,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张景侠,女,1962年10月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凤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2015)凤民一初字第0175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0月13日向被执行人缪志玉、郝雪东、张景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缪志玉名下有位于凤城大道北侧康宁未来城2﹟2705室,产权证号为200016281号的房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缪志玉名下位于凤城大道北侧康宁未来城2﹟2705室,产权证号为200016281号的房屋;二、查封期限为三年(年月日至年月日)。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苏 悦审判员 胡文景审判员 徐同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尹良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