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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梨执字第6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现代天丰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郭彦华、李明放、马忠威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现代天丰农业集团有限公司,郭彦华,李明放,马忠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梨执字第666号申请执行人现代天丰农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航,董事长。被执行人郭彦华,女,1962年07月02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被执行人李明放,男,195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齐齐哈尔市。被执行人马忠威,男,1973年11月03日出生,汉族,干部,现住黑龙江省甘南县。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梨民二初字第155号民事判决书,就判决款项564737元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该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法院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次执行终结。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4)梨民二初字第15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邵世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哲 关注微信公众号“”